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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怎么拒绝赔偿(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主张10倍赔偿吗

华夏看点网08月01日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买到过期食品怎么拒绝赔偿(买到过期食品可以主张10倍赔偿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法收录案例)

摘要:星巴克使用过期食材?央视网评星巴克的“震惊”令人震惊?从法律层面看这两天很火的“星巴克事件”,买到过期食品能否主张10倍赔偿?

一、案情摘要

张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之前,张三即了解到有一批即将过期的咸鸭蛋,涉案46枚咸鸭蛋系由46个人购买,张三系受同事委托进行购买,属46笔交易,故应就每个咸鸭蛋予以惩罚性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系就同一商家针对同一消费者作出的一次性赔偿并不准确,法律本意是要惩罚不法交易,而不是要做出一次性赔偿。另外,张三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蛋公司应当赔偿。

农蛋公司辩称:46枚咸鸭蛋由张三一人购买,应以一次消费行为评价,予以一次性赔偿即可。所谓的交通费、光盘制作费等均是张三故意扩大损失所致,不应由农蛋公司赔偿。张三是在明知食品过期的情况下购买涉案产品,而且其购买目的就是索赔,其并非正常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主要为惩罚商家,46枚咸鸭蛋进行一次性赔偿已足以弥补张三的损失,故不同意张三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农蛋公司退还张三购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1.20元,并由张三退还农蛋公司46枚咸鸭蛋;由农蛋公司按照每枚咸鸭蛋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共计赔偿46000元;由农蛋公司赔偿张三为维权所支出的光盘制作费用(10元/张*92片)920元、照片制作费用(2.5元/份*46套)115元、复印费50元、交通费30元、误工费1290元,合计24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20日下午,张三在农蛋公司沈梅东路店购买了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产的熟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2.20元,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保质期为180天。张三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农蛋公司同时分别开具了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2月21日傍晚,张三又在该店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张三同时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农蛋公司同时分别开具了40枚咸鸭蛋购物小票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张三发现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遂于同年2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双方差距较大而未能调解成功。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农蛋公司对其销售给张三的46枚过期咸鸭蛋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张三要求农蛋公司退还购物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农蛋公司认为张三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于法相悖,不予采信。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问题?张三认为其虽然两天的同一时间段就同一过期食品与农蛋公司进行了46次交易,开具了46份购物小票,故应按46件过期食品进行惩罚性赔偿;而农蛋公司则认为系一次消费行为,应按一次消费行为进行赔偿。本案中,虽双方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农蛋公司系与张三同一消费者进行的交易,而并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条款的本意是要制裁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同一商家针对与其发生交易的同一消费者作出一次性赔偿,而并非针对同一消费者数次交易进行分次赔偿,本案张三在明知过期食品情况下故意分次结算而形成数次交易,虽然不影响其主张赔偿的权利,但也并非该法所要保护消费者维权之目的,故张三据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显然于法相悖,不予支持,现按照张三购买过期食品的金额依法按十倍标准赔偿计算为1012元。对于张三主张的交通费、光盘照片制作费、复印等费用,现张三要求按46次交易进行赔偿,系张三为合理维权而自己扩大的损失,就扩大部分的损失只能由张三自行承担,现考虑到张三实际损失情况酌定由农蛋公司赔偿张三该部分损失100元。对于张三主张的误工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判决:一、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三购物款101.20元;二、张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装咸鸭蛋4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23日);三、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张三赔偿金1012元;四、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三交通费、光盘制作费、复印费、照片制作费合计100元;五、驳回张三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元(张三已交纳),由张三负担425元,由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元,上海上蔬永辉生鲜食品有限公司应负之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判要点在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中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于较短时间段内消费者反复购买同类过期食品分别结账,在诉讼中主张每一食品获得1000元赔偿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裁判要点

购买者在同一时间段内,以每件商品开具一张购物发票、结算一次的形式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并以食品过期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分别要求每件商品赔偿一千元,本案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在明确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作为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认定购买者之主张缺乏依据,以其购买全部商品的货款总额为据,由超市承担总价的十倍之赔偿责任。对于购买者为多次购买商品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酌定被告赔偿部分钱款,剩余部分损失由购买者自行承担。(简言之:张三自作聪明分46次买了46个蛋,意淫的是一个蛋赔偿1000元,46个蛋能赔46000元,结果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到头来镜花水月一场空。)

四、“我们”的回答

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五、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沪01民终10490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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