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看点网08月28日小杨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诉讼时效与起诉时间的区别(深刻解读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制定的法律。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的差别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并不能一概而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
综上所述,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中的术语,而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术语,尽管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有一定的时间,过来特定时间后会针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结果,但两者在本质上的差别十分显著。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性质差别:
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到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即起诉期限为程序性规定;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到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诉讼时效,《民法总则》属于实体法,即诉讼时效是实体性规定。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价值和立法目的不同: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了法的各种价值目标,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它指导着法的具体功能和作用的实现。起诉期限寻求法律自由和正义价值的同时,更偏向寻求法的秩序和效益价值,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行使其权利,提升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层秩序的维稳。假如当事人在任何时间段都可以申请行政行为救济的话,必然其行政行为处于质问、怀疑、否定的形态出现,造成行政效率不良后果,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而诉讼时效在寻求法律的秩序和效益的同时,更偏向于法的自由和正义价值,更偏向于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即民事中规定诉讼时效,目的在于法定存续期间使权利人长期存在事实情况的合法状态,有利于秩序的维稳。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计算时间差别: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其采用客观行为的准则,强调其行为,期限基本为6个月之内。而诉讼时效时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采用当事人主观意识权利被损害为准则,强调其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与起诉期限结果差异:
行政诉讼法中,人民法院依法审核起诉期限,如超期的话,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即,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将无起诉权,将无权得到法律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裁定书。民事诉讼中,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即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也有权利进入法律程序寻求保护,判决结果为法律判决书,即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起诉权。
行政诉讼起诉时效:
关于十五日的: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为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关于三十日的:
针对相关主管部门作出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九十日的:
未作出赔偿或不服赔偿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六个月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一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关于五年、十年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行政不作为起诉期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于证实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关于在行政诉讼中出现民事争议提出的时间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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