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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司法解释(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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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3、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

4、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

5、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6、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

7、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8、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

9、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10、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12、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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